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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作者: 浏览次数: 时间:2016-11-28 16:45:38
一、获认定企业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递增式扶持和服务券补助等扶持服务。 (一)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递增式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0%和20%。具体按《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三)服务券补助。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成长型中小企业一定额度的服务券。企业在购买财税、法律、培训、策划、设计、品牌、参展布展、宣传推广、电子商务、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服务时,可凭服务券获得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与额度等以服务券相关文件意见为准。 二、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2014年1月1日至今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具体标准参考我市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红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东莞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主营业务收入界定,其中工业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主营业务为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的企业。 (五)根据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将企业分成A档、B档和C档。 工业企业分档为: A档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 B档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 C档2亿元(含)以上。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档为: A档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 B档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 C档2000万元(含)以上。(以下所述A档、B档、C档企业含盖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2015、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5%,两年平均增长率A档企业不低于20%、B档企业不低于15%、C档企业不低于10%。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责任承诺书(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项目); (二)2017年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提交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成立日期需为2014年1月1日之前) (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主表复印件、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五)2015年、2016年的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2015年、2016年的每月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评价指标评分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按《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中的研发投入、研发建设、品牌产品专利产权、企业荣誉、规范管理顺序装订(研发投入可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其余请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或政府公文); (七)企业实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服务类别等情况);注: 1、以上申报条件参考2016年申报标准,2017年申报标准需另等通知,预计2017年3-4月份出通知; 2、如有申报意愿的企业,请提前最少半年做好准备,详细申报请咨询新基地相关人员。
一、获认定企业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递增式扶持和服务券补助等扶持服务。
(一)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递增式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0%和20%。具体按《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三)服务券补助。根据《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成长型中小企业一定额度的服务券。企业在购买财税、法律、培训、策划、设计、品牌、参展布展、宣传推广、电子商务、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服务时,可凭服务券获得补助。具体补助方式与额度等以服务券相关文件意见为准。
二、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2014年1月1日至今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具体标准参考我市现行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年度考核不能为“未完成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红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东莞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主营业务收入界定,其中工业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主营业务为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的企业。
(五)根据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将企业分成A档、B档和C档。
工业企业分档为:
A档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
B档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
C档2亿元(含)以上。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档为:
A档3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
B档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
C档2000万元(含)以上。(以下所述A档、B档、C档企业含盖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2015、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5%,两年平均增长率A档企业不低于20%、B档企业不低于15%、C档企业不低于10%。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责任承诺书(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项目);
(二)2017年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提交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成立日期需为2014年1月1日之前)
(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主表复印件、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五)2015年、2016年的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2015年、2016年的每月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评价指标评分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按《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中的研发投入、研发建设、品牌产品专利产权、企业荣誉、规范管理顺序装订(研发投入可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其余请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或政府公文);
(七)企业实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服务类别等情况);
注:
1、以上申报条件参考2016年申报标准,2017年申报标准需另等通知,预计2017年3-4月份出通知;
2、如有申报意愿的企业,请提前最少半年做好准备,详细申报请咨询新基地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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